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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我国的民法理论界有以下几种主张: 1、人格权说,认为婚姻自主权也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权利能力仍是一种一般的权利能力,即人一出生即享有,权利与主体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因而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独立的人格权。[12] (p503) 2、身份权说,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基本的身份权。依据婚姻自主权,我国公民有权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迫或他人的干涉。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是关系到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利益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应负有高度责任感,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此,法律在保障离婚自主权的同时,反对轻率离婚,对离婚自主权作了一定的限制。 1、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同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已有适当的安排和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父母离婚后,关于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这些都是需要处理协调好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限制另一方的子女探望权,或者在判决离婚后,以种种理由不让另一方见孩子,把孩子据为己有。这样做对吗?那么,什么是子女探望权,子女探望权有哪些规定?遇到阻挠怎么办?看看下文就知道了。 一、什么是子女探望权? 什么是子女探望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父母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探望(视)权……这些都是需要处理好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禁止探望孩子,或者在判决离婚后,禁止探望孩子。这样做对吗?如果父母一方被禁止探望孩子,该怎么办呢?看看下文就知道了。 一、什么是探望权? 什么是探望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是指使用捆绑、禁闭、吊打、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没有使用暴力,用言词或其他不好的行为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或者虽有暴力但还不足以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这种行为虽不好,可进行批评教育,但不构成犯罪。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帮助,原告王某置患病的妻子被告曾某不顾,且基本已经没有履行夫妻间的互助的义务,精神病患者属于弱势群体,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更是彻底把原告从照顾被告的责任中解放出来,这反倒有支持原告这种违背社会道德行为之嫌,而且也使得维护原告的婚姻自由是建立在精神病患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实现。所以从保护女性及弱者的权益出发,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更为合适。
咨询律师: 刘波
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以张某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塬则。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林某抚养也与法律规定的塬则不相符,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自由] 婚姻自主权内容
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结婚自主权 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结婚自主权不包括重婚自主权。 从内容上讲,结婚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指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权性质
目前对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有着很多的争论,很多人认为婚姻自主权就是婚姻自由权,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有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身份权。 一、自由权说 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是一种自由权,将其概括在自由权的范围内,很多的人也就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婚姻自由权。 自由首先就是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权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自由] 给人们更多婚姻自主权
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和附则五章二十二条,是一部充分体现婚姻自由,给人们更多更大的婚姻自主权利的新条例,同时也是一部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新条例。 一、不用单位开证明,结婚离婚更轻松。 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结婚自主权不包括重婚自主权。 从内容上讲,结婚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指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赵金生诉赵小平赡养费纠纷案 ——浅析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文/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 赵金生老人七十多岁,2001年3月老伴胡翠花病故。赵老一人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赵小平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2003年5月,赵老经人介绍与邻村一位60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儿子赵小平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说再婚后就不再支付赡养费。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自由] 妇女婚姻自主权
我国宪法原则性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我国《民法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的已经得到确认的无过错离婚主义原则则是对一婚姻自由伦理价值的理性评判。所以,婚姻自主权不应成为婚姻自由的绊脚石,更不应成为阻止离婚自由的法宝。婚姻自主权宽容度的增长必然会有力的或恰当地增加婚姻自由的限度。 再次,婚姻自主权必须以真实的合意为基础,婚姻自由却不尽然。婚姻是一种契约,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姻自由] 婚姻自主权纠纷
2007年7月4日,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件。相恋两年的情侣打算结婚时,却遭到了女方父母的反对,双方各有缘由互不相让,甚至大打出手,矛盾激化闹上法庭。 据了解,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案由规定》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后,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以婚姻自主权为案由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当天上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姻自由] 婚姻自主权检讨
[内容提要]婚姻自主权并非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性的解放和人格的独立逐步在世界范围内确立的。我国由于封建社会的历史比较长,婚姻自主权产生较之西方国家为晚。从对我国婚姻自主权发展史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是结婚自主权
咨询律师: 刘波
被告正在起诉二被告干涉干涉其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的同时,又起诉与被告陈文智离婚。被告与被告陈文智离婚纠纷一案,正在二人都赞同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准予被告与被告陈文智离婚。原审法院觉得,被告与被告陈文智是经被告陈文群先容熟识,并志愿登记结婚的,双方之间已组成了正当的伉俪关系。既然是正当的伉俪关系,就不存正在进犯婚姻自主权、干涉干涉婚姻的标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及距离,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作者认为
咨询律师: 刘波
2010年2月初,米东区法院受理了首例侵害婚姻自由权案件。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一年前相识并恋爱,不久便同居,2009年年底双方筹备结婚,并拍了婚纱照。此时,张某某的父亲张某听到一些关于吴某的闲言碎语,便反对二人结婚,张某某对传言半信半疑,考虑再三后,提出与吴某分手。对此吴某坚决反对,可张某某主意已定,不愿意与吴某结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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