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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岩破坏军婚案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271

1979年10月,黑龙江嫩江县钟表仪器厂党支部书记王东岩利用职权,取得本厂女工勾秀萍好感,进而与之通*。1980年1月,勾秀萍之夫现役军人张学文发现破绽。经追问,勾向其夫讲述与王通*一事,自感羞愧,曾两次自杀均被其夫解救。后乘其夫挑水,留下字条“我死了,我去找王东岩报仇”,自缢身亡。张遂向法院提出控告。

嫩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审理,按照刑法第79条规定,比照刑法第181条,以破坏军婚罪,判处王东岩有期徒刑3年。原告张学文认为过轻,提出上诉。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护原判。案经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该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44次会议讨论,确认被告与现役军人之妻通*,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破坏了军人婚姻,已构成犯罪,比照刑法第181条的规定,类推定罪判刑适当。遂于1981年2月9日核准以破坏军婚罪,判处王东岩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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