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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诉讼
发表时间:2014-07-04 浏览次数:436

行政诉讼的证据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收集并保存好证据,因为证据是行政机关对被执法对象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依法执法,并在执法之后,不被法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将自已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证据及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必须由行政机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向法院提交,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法院就会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从而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

诉讼期间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计划生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行政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广泛,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的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等行政处罚,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他收费,不履行生育审批、计划生育证明发放等法定职责等具体行政行为。都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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