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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有何特殊规定?
发表时间:2013-02-27 浏览次数:223

结合军队的实际,为了贯彻执行《婚姻法》,解放军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九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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