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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发表时间:2008-06-11 浏览次数:85

涉外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持相关证件,例如: 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护照、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等。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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