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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领事为公民办理涉外婚姻手续的历史
发表时间:2012-06-17 浏览次数:442

第一个阶段,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

一九五○年五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等基本准则。据此,一九五四年,中国外交部制定的《关于领事工作任务的初步规定》明确规定了领事职务的6项内容。作为新政府第一个有关领事工作的法规,其第3条规定:领事可以"颁发护照,办理签证、公证、认证,以及处理华侨的某些有关民政事宜"。该条款中就"领事可以处理华侨的某些有关民政事宜"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最初对"领事婚姻登记"工作的指导性法规的条款。

从国际法上讲,首先,中国与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等东南亚邻国依照条约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据此,中国领事可依约为华侨、华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

其次,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批共3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即: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领事条约》、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一九六○年五月七日在布拉格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领事条约》。上述3个条约"领事官员有权执行公证、认证职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领事条约》中"领事可以办理双方都是派遣国公民的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规定,均成为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的法律依据。

第二个阶段,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末

从六十年代初起,由于"文革"极左思潮的影响,中国与一些国家的关系开始恶化。六十年代末,中国在外国的领事馆由14个减至5个。这一时期,中外双边领事条约或协议的签订工作停滞,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几乎是零记录。

第三个阶段,改革开放以来至今

这一阶段中外领事关系复兴并大发展。截至二○○三年底,外国在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设立或准备设立的职业和名誉领事机构有239个,中国在外国设立或准备设立的职业领事机构有69个,加上中国与165个国家互设外交代表机构中的领事职能机构,中外领事关系的发展平台在扩大。在这一时期,中国领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中国领事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的法律依据逐年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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