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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此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也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 另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三、收养登记的机关 (一)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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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的条件是相对于一般收养的条件而言,是在一般收养关系应具备的普通条件的基础上,针对几种特殊收养关系所作的变通性规定。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收养主要有以下5种,其成立的条件各不相同。 1.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这种收养的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近亲属,相互比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收养法规] 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所谓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指通常情况下建立一般的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和收养行为所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章的规定,在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建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以下四项法定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收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收养法规] 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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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该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咨询律师: 刘波
私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国际人员流动的新特点,着重分析研究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取向,尽可能维护涉外收养效力的国际性或趋同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的条件)适用被收养人住所地法律,同时不得违背收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律。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的程序)适用收养时的行为地法律。涉外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住所地法律。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被收养人的要求。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咨询律师: 胡骅
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是指在1992年4月1日之前形成的收养关系。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由于过去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家庭的安定、和睦,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下列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1、对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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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辖权和内国行政法的适用范围的国际行政法”,(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 4页。)也不同干“被确定为是处理保护受国际保证的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处理促进这些权利发展的国际人权法。”((美)托马斯?伯根索尔著《国际人权法概论》,潘维煌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将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这样规定,对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将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这样规定,对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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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 子女收养
收养时间不同办法不同 根据规定:公民私自收养子女落户手续办理,以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实施为分界线,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的,如已经办理了公证的,持公证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如未办理公证的,可先到市司法局办理公证,然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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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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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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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 收养子女协议书范文
收养人_________与被收养人_________间为收养子女事宜订立契约如下: 第一条 _________夫妇,兹愿共同收养_________为养子女。 第二条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省_________县人,愿被_________夫妇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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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 收养人申请书怎么写
陈×芳,女,××省××县,1939年出生,医生,住址同上。 被收养人:卢×辉,男,××省××县,1977年出生,住××市××路×号。 收养人李×明是送养人李×英的胞兄。李×明同陈×芳结婚后,一直无生育。而卢×文、李×英又是多子女户,有三男一女。经协议,卢、李夫妇愿将他们的幼子卢×辉过继给李、陈夫妇为养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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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收养法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收养。收养法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之所以称他们是特殊条件的收养,是因为他们不受某些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关于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二)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三)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四)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收养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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