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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收养关系可否被法律确认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191

〖案情介绍〗

年近六旬的邱立仁,家住哈尔滨市太平区。14年前的一个清晨,当他出门倒垃圾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家大门旁边有一个红布包裹,里面有一个瘦小的女婴。女婴贴身放着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她的生日——这是个仅仅出生2天的弃婴。邱立仁夫妇经过一番商量,决定收养这个女婴,并为她取了个好听的名字——邱玉儿。当时,邱立仁夫妇都在浴池工作,家里还有两个上学的儿子,经济上拮据。玉儿小的时候,邱立仁夫妻俩每天抱着她到浴池上班。后来,浴池领导不允许他们带着孩子上班,妻子刘桂茹不得不放弃了工作,在家全职照顾玉儿。自此,邱家只能靠邱立仁一个人赚钱维持生计,刘桂茹有时也拾捡破烂卖钱,补贴家用。日子是苦了点,但夫妇俩从来没有苦着玉儿。玉儿得病的时候,家里钱不够,刘桂茹靠卖血换钱支付医药费、营养费。2002年12月5日,玉儿遭遇车祸,永远地离开了邱立仁一家。玉儿的死给邱立仁夫妇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后来,肇事司机赔偿邱立仁老两口7万元钱。邱立仁夫妇本来打算拿出一部分钱送到福利院,想让像玉儿一样身世可怜的孩子生活得更好一些。但就在玉儿出事的第三天,邱家来了一对40岁左右的陌生男女,说自己是玉儿的亲生父母,虽然他们很感激邱立仁夫妇养大玉儿,但他们毕竟是她的亲生父母,那笔赔偿金应归他们所有。

邱立仁夫妇十分气愤地把自称是玉儿父母的人撵了出去。可是,1个月后,正当邱立仁两位老人准备把钱送给儿童福利院的时候,他们收到了一张法院的开庭传票——自称为玉儿亲生父母的孙胜军夫妇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的7万元钱归他们所有。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在玉儿出生后孙胜军夫妇做了亲子鉴定,依据该鉴定结论,法院认定玉儿确实为孙胜军夫妇所生。虽然善良的邱立仁夫妇将弃婴抚养大,但他们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关系并不成立,仍然处于一种违法状态。孙家抛弃女婴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他们毕竟是死者的父母,按照法律,他应该为7万元赔偿金的所有人。法院最终判决:邱立仁夫妇与邱玉儿的收养关系不成立,肇事司机赔偿的7万元赔偿金归孙胜军夫妇所有。判决后,邱立仁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评析〗

邱立仁夫妇与邱玉儿之间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我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以前的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2项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而《收养法》颁布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28项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在《收养法》实施前,法律上是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邱立仁夫妇与邱玉儿之间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并得到了周围邻居、亲友、单位领导和同事以及学校师生的认可,他们之间虽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也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其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得到法律的承认。而邱玉儿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因此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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