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收养法 > 收养解除 > 一起收养关系的依法解除
一起收养关系的依法解除
发表时间:2014-12-08 浏览次数:363

案情:

老潘(男)婚后一直无子,为老有所养,1984年老潘收养亲侄子小潘(6岁),并立有收养契约,但未办理收养登记。老潘将小潘视如己出,辛辛苦苦将小潘抚养成人。如今老潘已到了古稀之年,本应享受天伦,然而小潘成年后好吃懒做,老潘摔伤不但不在床前照顾,还干涉老潘再婚,在年初更是用水泥钉将老潘住的木房封死,不准老潘回家。经当地村组协调未果,老潘诉至施秉县人民法院双井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问题:

一、本案老潘收养小潘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二、老潘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应得到支持?

解析:

对于第一个问题,1992年4月1日《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之前,根据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遂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本案二人以养父与养子关系生活长达30年,且被周围群众公认,因此成立事实收养关系。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小潘不尽孝道,干涉老潘婚姻自由,并且其不孝行为致老潘有家难回,二人已经很难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一起收养关系的依法解除”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收养条件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