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收养法 > 收养解除 > 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
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86

【法规名称】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

【颁布部门】司法部【法规文号】〔93〕司公函005号

【颁布日期】1993-01-11【实施日期】1993-01-1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 〔93〕司公函005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沪司公管发字(1992)第45号《关于恢复收养关系可否申办公证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后,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又申请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六条第(二)、(三)项的限制;被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的限制。

为此,同意你市虹口区公证处为谢德兴、何立英夫妇与谢百涛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收养条件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4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