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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关系
发表时间:2013-01-15 浏览次数:13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中,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管教、保护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继承法》中有关父母与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均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什么不同?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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