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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
发表时间:2015-09-24 浏览次数:148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考虑,并可依法变更。子女抚养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变更应以发生了能够请求变更抚养费的事实为依据:一是物价调整,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二是子女升学,实际需求超出了原定数额;三是子女患有疾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四是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支付能力。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请求,日后仍可要求负担抚养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时抚养子女方放弃抚养费请求,日后子女仍可以要求非直接抚养子女方承担抚养义务。非直接抚养一方不能以不让探望而拒付抚养费,不能以子女改变姓名而不承当抚养费,更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而抗辩。因为抚养费的请求权,是基于与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不存在何时起算诉讼时效的问题。

综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抚育费承担,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无条件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亲关系产生的,夫妻婚姻关系的消除,不是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解除。子女无论何时提出给付抚养费的请求,都没有超过时效;并且随着物价的上涨等情况,子女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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