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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解读
发表时间:2015-06-04 浏览次数:166

1.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陈律师提示】

①交强险是交通事故责任险、强制险(强制投保、强制承保)、人身财产损失第三者险、责任限额险。

②交强险采取无过错先行赔偿原则、分项责任限额赔偿原则。

2.交强险是否可以拒赔?

除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外,交强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拒赔,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①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因不符合合法驾驶条件而不属于被保险人;

②盗开机动车。

3.什么是交强险的受害人?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交强险的受害人范围限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为“第一者”;被保险人和本车车上人员为“第二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外人为“第三者”):

(1)交强险受害人范围排除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交强险受害人排除本车车上人员。

【陈律师提示】

①交强险赔偿范围“车内不赔车外赔”、“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不赔第三者赔”。

②客运车辆车上人员由承运人责任险赔偿。

4.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多长?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2)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a.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b.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c.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d.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交强险基础费率如何确定?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基础保险费率由保监会审批。

交强险基础费率分为车辆大类(8大类)、车辆明细分类(42明细小类),分别对应相应保费。

车辆大类8类分别为:(1)家庭自用车;(2)非营业客车;(3)营业客车;(4)非营业货车;(5)营业货车;(6)特种车;(7)摩托车八;(8)拖拉机。

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6.交强险浮动费率如何确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规定,除摩托车和拖拉机实行固定费率暂不实行浮动费率以外,其他机动车的交强险保费均实行浮动费率。

(1)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2)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4)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陈律师提示】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浮动比例为正负30%

7.什么是交强险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条款》“保险责任”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交强险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提条件);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强险条款》规定条件);

(3)交强险赔偿责任对象是第三者受害人。

(4)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第3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交强险条例》第3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

8.什么是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全国统一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又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b.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等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获得赔偿。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a.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b.必要合理后续费用可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获得赔偿。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9.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具体金额如何规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责任限额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a.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b.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c.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10.什么是交强险垫付责任?

交强险垫付责任是指具有以下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a.驾驶人无驾驶证;

b.驾驶证失效;

c.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因此,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交强险不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免责);垫付抢救费用(非医疗费用),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1.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垫付抢救费用?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强险条例》规定,致害人向医疗机构支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不足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不足的部分,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它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人员受伤交通事故,在抢救费用不足时有垫付责任。

12.受害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交强险保险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条件下与交通事故受害人具有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交强险保险金。

13.路外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因此,路外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14.交强险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止;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至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为止;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至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为止;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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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4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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