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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幅度,理当成为关键的议题。因此公众最担心,听证会最终会流于形式,在充斥着闲话和废话的“热情友好的气氛”中草草收场。尤其是听证会的基调已经定为“听降会”,让公众受益的许诺最容易迷惑人,也最容易熄灭质疑的火花和掩盖程序的瑕疵。为此,笔者想提出几点期待: 其一,将交强险的各类经营费用具体数据公布于众,这是消弭交强险“暴利说”的应有之义,也是听证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的基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咨询律师: 胡骅

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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