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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优先通行权
发表时间:2009-02-23 浏览次数:231
一、各类机动车的优先通行权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优先通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1款的规定,这类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期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2、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优先通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条1款的规定,这类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可以享有优先通行权,但有一个前提:不得影响过往车辆通行,而且其权利内容只是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仍需遵守行车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该条规定了其他过往车辆和人员的注意避让义务。

3、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的优先通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条2款的规定,这类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4、法律特别规定的车辆的优先通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我国目前专用车道主要是公交专用车道、奥运专用通道。

二、行人的优先通行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行人相对于机动车享有优先通行权;即使行人已经违章,车辆仍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或是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机动车应当避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车辆应当避让弱势群体之一的盲人。法律规定了两方面的保护:一是其出行应当使用盲杖或采取其他导忙手段;二是规定盲人在道路上行走时,车辆应当避让,而不管盲人是否按照交通信号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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