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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险免责有哪几类具体的情况
发表时间:2015-09-03 浏览次数:269

买车的人都会买很多种类的保险,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关于交通意外保险有哪些免责条款,具体有哪些情形。接下来有关交通意外险免责有哪几类具体的情况的相关内容就由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因一些特殊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时候,保险公司是不糊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在一些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损害也是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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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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