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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昨日发布通知提出,将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解决目前理赔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 在这份《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中,除了继续强调要公示理赔(给付)服务流程、明确赔付时限、尽量简化程序等之外,还明确提出,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保监会25日发布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 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旨在从建立完善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着手,解决目前理赔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通知》除了继续强调要公示理赔(给付)服务流程、明确赔付时限、尽量简化程序等之外,还明确提出,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事故理赔的步骤和程序 1、“事故双方自行报案”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司机和车主不是一人时,由使用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辆转让但还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买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买卖双方都负有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2 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刘波
做司机的,谁也不愿发生交通事故,可是,事故总是难免的。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就得想法子把损失降到最低,向保险公司索赔就是弥补损失的重要一环。如何索赔?不妨教您五招。  一是及时报案。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 此,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管部门报案,慌乱中千万别忘记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咨询律师: 刘波
汽车而造成车损扩大,保险公司通常是不负责理赔的。当汽车异地出险时,车主还需要第一时间拍下事故现场的照片作为理赔凭据。假如定损员难以在预定时间内做好事故定损工作,车主也能通过这些照片与实际维修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私了事故要留证据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方便了事故双方,但部分驾驶员对“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及规定不了解,以为只要由责任方掏钱私了就完了,连交警都不通知到现场,结果在保险理赔时就很麻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车的修理费只不过是500元左右,并告诉对方,她承保的保险公司500元以下的事故是不赔的,即使保险公司会赔,明年的保费就不能优惠了。 到了晚上6时20分多,对方保险公司的人还是没到,对方划算了一下,500元还是自己赔吧。虽然我爽快地答应了对方,等车子修好后由她买单,但我觉得对方保险公司服务欠缺了什么?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更需要保险公司的关爱。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于该法第76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逾演逾烈,特别是该条中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责任,与原商业责任险的关系,以及受害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等成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相当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已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相当一些法院也据此作出了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31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就即将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根据国务院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上“交强险”,并在车上贴一个保险标志。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7月1日开始实施。 7月1日上午,内蒙古交警总队和中国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举行宣传活动,宣传交强险的有关条款。 交强险作为我国的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为6万元 中国保监会19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投保和理赔的有关事项向社会进行了说明。 保监会说,交强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外,还享有很多权利,同时,也应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目前国内2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均获准交强险资格。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时应如实填写保单,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交强险保费,也不得在保险条款和费率之外,向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其次,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能不赔吗?9月22日,江苏省镇江京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对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在非公共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失在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依法追加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判决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方34079.71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均无异议。 评说 本案是一起比较常见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由于该案的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虽然不一定是首例,但也十分具有开创意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去嗅觉的司机王先生,以为上了人身保险就可以获得赔偿,结果被保险公司拒绝,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王先生伤残程度不符合保险公司伤残赔偿标准,遂驳回他的诉求。 2003年1月29日,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吉祥卡”保险单,并交纳了100元保险费,保险期限1年。
咨询律师: 刘波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据此,自10月1日起,本市交管部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知识] 交通事故保险如何索赔
做司机的,谁也不愿发生交通事故,可是,事故总是难免的。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就得想法子把损失降到最低,向保险公司索赔就是弥补损失的重要一环。如何索赔﹖不妨教您五招。 一是及时报案。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管部门报案,慌乱中千万别忘记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都要一清二楚,消费者要明白钱是花到哪里去了。 另外,消费者还要明白厂家给了什么优惠政策,是价格上的,还是保修上的,国家出台了什么优惠政策,客户应该享受到什么样的政策,经销商又给了什么政策,是否有些优惠幅度被经销商给吞掉了。 关键词:保险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张小姐在买车的时候,听业务员推荐,购买了一个不知道名字保险公司的全险,因为在这家公司购买全险,可以享受到七折优惠。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影响案子定性的,那么根据交通法,交警部门将会判逃逸方全责,既然可以判对方全责,你们就可以按照对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来处理,如果你是机动车,那么你只需要在交强险部分给予无责赔偿就行,其他的全部由对方买单。 双方机动车事故,一般如果对方是非机动车,除了赖你就是诈你,根本不会逃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2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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