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事故处理 > 处理程序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般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般程序
发表时间:2010-08-16 浏览次数:332
  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

故。

   

一般程序作出的文书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简易程序的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一般应载明,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

事故证据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期限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至少可以计算十日。如果涉及到追缉逃逸或者需要检验鉴定的时间会更长。

   

一般程序中,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调解期限是十日。调解结束必须制作专门的调解书。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般程序”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处理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