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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参考标准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106

    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参考标准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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