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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赔偿程序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436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调解赔偿程序如下:

一、审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当事各方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

(二)申请书是否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三)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是否有异议。

符合前款规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改。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 通知。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通知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三、资格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前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有委托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是否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是否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人员。

对不具备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其更换调解参加人或者退出调解。经审核调解参加人符合规定的,进入调解程序。

四、进行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主持调解:

(一)宣布调解开始,介绍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宣布调解纪律;介绍当事各方调解参加人,告知调解参加人的权利;

(二)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三)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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