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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可以撤销吗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357

案情介绍:2007年5月中旬,一辆轿车与王先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王先生的摩托车损坏,王先生身体没有明显异常,在交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协议,轿车一方给付王先生1000元,其他责任自负。可在事故当天晚上,王先生将摩托车运回家时,既站不起来,又感觉头晕、恶心,并频繁呕吐,不得不入院治疗。 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为此,王先生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共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22053.40元。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对方说已经达成协议,并且当时王先生还能自如行走,对王先生发生的医疗费等不予赔偿。王先生没有办法,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王先生问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律师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自愿就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属民事合同行为。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1.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条件的,应宣告协议无效;2.和解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和解协议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误解或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 4.原告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和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5.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以准许,并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本案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王先生发现有不良症状,王先生与对方达成的“其他责任自负”之调解协议显属重大误解,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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