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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57

从2006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7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序号 项 目 标准

(元/年) 说 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8665.25

经济特区 珠海 18907.73

汕头 12229.17

一般地区 14769.94

二 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

(元/年) 4690.5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1188.84

经济特区 珠海 14323.66

汕头 9505.66

一般地区 11809.87

四 农村居民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707.7

五 职工平均工资 (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32396

经济特区 珠海 21791

汕头 14541

一般地区 23105

六 住宿费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 (元/每人每天) 130 省财政厅 “粤财文[1996]10号”文规定

一般地区(元/每人每天) 90

七 伙食补助费 深圳、珠海、汕头 经济特区 (元/每人每天) 50

一般地区(元/每人每天)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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