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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还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吗?
发表时间:2014-05-07 浏览次数:237

在京一家饭店上班的四川女子陈某,上班途中通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已经进行了人身损害赔偿。她听说单位还给她上了工伤保险,于是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拒绝协助办理,来电咨询怎么办?

对这个问题答复是肯定的,陈某在得到人身损害赔偿后依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是发生了侵权行为,就要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为什么有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执行中还有分歧呢?这是因为新旧法规对此作了不同规定。已经失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了职工在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时,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只能得其一,二者不能重复取得。由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没有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认可交通事故引起工伤时,职工在得到了交通事故赔偿后,还可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或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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