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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车祸,公司赔21万
发表时间:2013-08-22 浏览次数:284

核心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6级劳动能力障碍,经法院调解职工与公司达成协议获赔21万元。下面,交通法律咨询小编以及工伤法律咨询小编联合整理法律问题咨询后为您详细介绍。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医药费及赔偿应不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8月12日,三原县法院主持调解这样一桩官司,上班遭遇车祸的马力与聘用她的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获赔21万元。

2009年8月,马力经人介绍到一家印刷厂工作。当年10月28日,马力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自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长期治疗状态,2012年6月18日在咸阳市中心医院进行人工全髋节置换术,手术共花费64211元,今年1月30日,经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马力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6级。

三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4月24日作出裁定书,裁定雇佣公司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马力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36万余元。印刷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不应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诉讼费由马力负担。

8月12日,三原法院联系雇佣方公司进行沟通调解,并依据《劳动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印刷厂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生活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21万元。

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法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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