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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争议
发表时间:2012-03-26 浏览次数:216
一、何为诉讼时效

   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产生一定法律效果须持续存在的一定期间。时效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中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仅对诉讼时效做出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是,权利人在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可以行使。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终结,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依然可以接受;但如果义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在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今日,权利人如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的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却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纠纷,一般都会涉及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是二者兼有。因此,关于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就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1、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果仅有物之损失,没有人身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为2年。

2、交通事故发生时,造成人身伤害的,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何时为权利被侵害之时存在争议。

争议一: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自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坚持该观点的,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伤害明显的,当时即可确定。因此,诉讼时效应该自交通事故发生时起算。

争议二: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伤害之日还是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仅仅知道了权利被侵害的现实,但并不知道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也不知道采取何种措施才能最大限度的恢复、弥补或减少其被侵害的权利。这些只有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因此,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要涵盖治疗的过程,对于一些严重的,还要包括伤残的鉴定等,作为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同时,还要看到,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只有从此时起算,才能最大限度的恢复、弥补或减少被侵害的权利。

笔者根据社会现实与司法实践,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社会现实,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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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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