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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4-07-16 浏览次数:487

交通事故代理词(原告)

付宗楠诉王勇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付宗楠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付宗楠的代理人参与今天的庭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本案事实和我国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王勇锋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事故是被告王勇锋驾驶浙a5691q小车,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车速过快,没有谨慎注意车辆动态的的行为造成,鄱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第a1103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勇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同时刚才的庭审举证、质证中,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他人违法行为而相互造成。那么,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被告王勇锋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肇事车辆浙a5691q号小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并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119条,《侵权责任法》1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一)医疗费64561.48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付宗楠住院治疗期间先后支付医疗费64561.48,有江西省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充分证明,依法应由被告赔偿。二)误工费144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依据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第二篇第六条规定:“具体时限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付宗楠误日评定为180天。因原告付宗楠无固定收入,本案事故发生之前多年以来一直在北京和都昌县工业园区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应参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江西省2010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每天80元计算,原告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14400元理应得到赔偿。(三)护理费.544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那么原告付宗楠住院68天,护理费.参照误工标准每天80元计5440元符合上述的规定。(四)交通费205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针对本案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用为2050元有票据予以证实。.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另据,200771日起实行的《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那么本案原告的伙食补助费是2040元。(六)营养费13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本案原告因事故致伤造成下颌、右颧、右股多处骨折,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原告仅仅主张住院期间每天20元计1360元的营养费,请求法庭予以支持。(七)伤残赔偿金139329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因本案事故发生前,原告从20063月份至20112月份在北京工作,20113月份开始又在都昌县工业区上班,多年来一直在城镇工作生活,其收入也全部来自城市。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交通事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之规定,原告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伤残七级及九级、十级,其赔偿金即:赔偿期限(20)x上年度江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481元)x伤残多等级(45%)=139329元。(八)被扶养人生活费23759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美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算。”原告付宗楠二个小孩,大的2004617日生,小的2009118日生,距成人共计尚需27年。江西省2010年农村平均消费性支出为3911.61元,那么据此计算,夫妻均摆后按原告付宗楠的伤残程度确定为23759元,完全符合该规定,理应受到支持。(九)后续治疗费1000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针对本案关于此项权利原告付宗楠仅就有鉴定结论的10000元一并主张,应该能够得到法庭的支持。(十)精神补偿金20000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但使原告付宗楠经历了生与死的折磨,而且永远失去了原来那张周正而漂亮的面孔,从此一张被改变、被扭曲的脸形将永远伴随原告付宗楠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交往之中。这对一个年轻的原告来说,该是一个多么可怕而残忍的事实!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确确实是难以想象的,其痛其苦非常人能忍!故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付宗楠该项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律师:陈韦伟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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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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