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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员工打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发表时间:2014-12-12 浏览次数:469

2014年9月20日16时30分左右,李某在烟台某公司车间上班,当时用水管接水,同事朱某在作业平台上控制水阀,李某在平台下面用水管接水,俩人一边工作一边说话,水满后,李某让朱某关水,因言语不和,朱某从平台上跳了下来,拿着壁纸刀将李某左前臂、右手手背、脖颈致伤,后经烟台市某分局法医室鉴定为重伤。

争议焦点:

对于李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且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者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不予工伤认定,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从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看,按照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也不能仅限于表面的含义,而应当结合社会生活常理,遵循逻辑规律,从而对立法本意做出正确理解。劳动者之间因言语不和,也是与工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李某与朱某非个人恩怨,又非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李某的工作动机是为了单位利益,并非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是从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看,我国对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笼统、列举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确认案件时,往往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理解,使因工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后能在经济上得到救济。

三是从立法目的的考虑。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造成伤害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四是从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看,《工伤保险条例》中对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劳动者违反安全章程造成事故,即使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因此造成的伤害责任自负,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

五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综上所述,山东xx律师事务所聂玮律师认为李某应当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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