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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一般程序
发表时间:2015-07-30 浏览次数:415

用人单位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主体资格证明;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5、申请因工死亡认定的,提交死亡医学诊断证明、户口注销登记或火化证明等;6、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窗口直接书面申请:

(一)认为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超过申请时效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

(二)材料完整。

(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岗位责任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15日)

1、交通、暴力伤害和死亡事故等,应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可依职责要求主动调查核实,确认事故原因、案情事实。

(1)认定:

【1】工伤、工伤死亡

【2】视同工伤、工伤死亡

【3】不认定为工伤

制作工伤认定(判定)或处理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2、承办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或者补正材料完整后,能够初步证明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受到事故伤害,且未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应当在接受申请或补正材料完整之日起7个工作之日内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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