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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注意诉讼时效 维护权益莫过两年
发表时间:2010-11-01 浏览次数:188

“我的同事老邢从高架板上掉下去时,顺手抓住了我的脚。老邢因头部着地一命呜呼,我被拖下来后腰 椎受伤落下终身残疾。”邵某日前致电本报咨询:“出事当日,公司即把我们送到医院。在好吃好喝招待中,我不知道还有认定工伤这道手续,公司也没人提这件 事。现在,过了一年期限无法再认定工伤。这个时候,我想要回应得的补偿该怎么办?”

据了解,邵某和老邢是该公司机械维修工。去年4月在抢修设备过程中,他俩登上了临时搭建的6 米高的架子。坚固螺拴时,老邢因用力过猛,扳手滑脱后顺势栽了下来。老邢下意识的一挥手,竟然抓住邵某的左腿,俩人一起摔到地上。老邢死亡后领到一笔经济 补偿金。邵某说:“我今年才39岁,又伤不致死,还能活很多年。如果拿不到工伤待遇,以后怎样治伤、从哪里获取生活费都是问题。”

朱律师了解到老邢和邵某系该公司接收的派遣员工,因而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工伤 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 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一年时限,邵某无法再进行工伤认定并获得工伤待遇了。

不过,邵某还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但前提是不能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诉讼时两年的时间限制。否则,其损失将更惨重。

邵某现在可以起诉该公司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两年。同时,《侵权 责任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朱律师建议,因邵某所受的伤害系由老邢在工作中造成的,该责任应由接受派遣的该公司承担。现在,邵某可先行与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再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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