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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之法律探讨
发表时间:2014-05-13 浏览次数:427

一、法律规定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常见法定理由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二、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常见事由

降低职务、 内部人员裁减、 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整到其他岗位(部门)工作、 双方有脱密期协议时,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三、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调整工作岗位

这一约定,取决于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是否有效。如果认可劳动合同这一条款的效力,劳动法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为自己保留了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还是为相关问题提供一定的指导。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2年2月6日)

(十五)、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

六、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约定的,视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脱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条件,当事人可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约定,但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消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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