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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
发表时间:2014-12-05 浏览次数:20

近日,有客户来电陈述:其在某单位上班,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不属于工伤),在出院休养期间,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为60天,故被单位认为超时未回单位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咨询在此情况下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此类情况,现简要分析回复如下:

一、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简单约定医疗期不超过60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简单约定医疗期不超过60天的约定,限制和排除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权利空间,约定无效。

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非因公负伤的员工,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依照第40、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即使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也应该先另行安排工作,若仍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的维权选择:

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客观上可以继续履行的,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

2、不想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或不适合履行的,可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从实际出发,一般我会建议优先考虑选择第2种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最后,该客户委托益阳资深劳动律师彭文科律师(彭文科律师联系方式可通过百度搜索“彭文科律师”获取)介入,通过非诉方式快速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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