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关系 > 解除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劳动者提供虚假求职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劳动者提供虚假求职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5-08-26 浏览次数:371

一、律师意见

1、在试用期内解除。首先,单位须保存好书面虚假的求职信息(一般为个人简历,须劳动者签名确认);其次,明确单位的录用条件,并让劳动者签名确认,以证实劳动者以知晓单位正式聘用其入职工作的条件;最后,在录用通知书上注明若劳动者提供虚假的求职信息,视为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

2、试用期满后。首先,单位须保存好书面虚假的求职信息(一般为个人简历,须劳动者签名确认);其次,在劳动合同里面约定,若因劳动者提供了虚假的求职信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总结

因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合同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故员工在试用期限内被发现提供虚假求职信息的,用人单位可以以合同无效或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比较容易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若试用期届满后,单位最好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要以员工学历不够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可操作性低且成本更高。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劳动者提供虚假求职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劳动关系的认定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4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