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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表时间:2014-12-08 浏览次数:250

近期有个别顾问单位向律师咨询,在公司和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何安排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如何把握经济补傥金的起算时间等,希望律师给出法律意见。的确,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政府相关部门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加大对劳动法的执法力度,伴随着广大劳动者对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用人单位经营期间因种种原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孰是孰非,由此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补偿乃至赔偿时,用人单位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金起算时间是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算还是从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笔者针对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展开,并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因经济补偿金支付出现争议时参考,并依法维护各方权益。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经济补偿金支付首先应当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四)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十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十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以上,当劳动者以(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非属于(六)至(十六)项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则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将承担以经济补偿金作为基数的两倍赔偿责任。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文件精神,如果出现第一种情况,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首先应当明确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其次需要准确把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起算时间

《劳动合同法》在附则第九十七条中进一步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时间进行明确: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因存在前面第一项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中的第(六)、(七)、(八)、(九)、(十)项第六种情形,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下称“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根据《会议纪要》第32条的规定,在广东省内各级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具体承办有关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具有指导意义,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存在起算点、最高额限制、最长期限限制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经济补偿金的起算点::除了前面第一项中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中的第(六)、(七)、(八)、(九)、(十)项等五种情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起算时间要以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外,其他情形应当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二种情况,最高额的限制:如果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12个月的年度工资总额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统一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第三种情况,最长12个月的限制:如果出现在本文的第一项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中的第(六)、(八)项等两种情形的,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以最长不超过12年为限,其他各项均无此限制。

提示:笔者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如何操作所作的分析和梳理,均是以用人单位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情况为基础,不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的支付办法,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以上分析中的情形,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并且赔偿金的计算起点均以劳动者的入职之日开始和无最长12个月的限制。

声明:以上法律意见,谨供顾问单位和其他用人企业及广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一方权益受到损害而立生争议时作为参考,本意见仅为笔者个人观点。本文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如转载请注明出处。(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刘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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