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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是否需公司批准?
发表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72

首先,我们确定一个前提,这里讨论的是劳动关系下的“辞职”。需特别说明,在劳动关系下,“辞职”并非劳动法律中的表述,只是实践中大家习惯于称呼“辞职”,准确地说,应该叫“解除劳动合同”。

正常情况下,员工如果提前了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以不批准离职来限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

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要离职,履行一个通知期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不过,我仍提醒广大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如下事项:

1)应当注意您的辞职书面文件的措辞,建议使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不宜使用“辞职申请书”。因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单方权利,无需申请。如果使用“申请书”,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系您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协商解除需双方意思一致方可达到目的。因此,为确保您辞职无碍,宜用“通知书”;

2)解除通知一定要送达公司,您保留送达的证据。如果您将辞职通知交给公司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公司会反过来说您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您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签收,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即使公司拒签ems,您亦可凭邮政局的退件凭条证明您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系公司拒签。

温馨提醒:个别地区仍支持“脱密期”的规定,如果您正好处于该地区,且公司与您约定了超过30天以上的脱密期,需注意风险。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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