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有转移档案义务
发表时间:201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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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某公司将赵某的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交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2003年7月23日,赵某到某公司工作。2006年3月初,赵某离开该公司,4月,赵某口头提出辞职,但某公司未同意。8月3日,赵某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某公司邮寄了辞职报告,某公司于8月4日签收了该邮件。
此后,双方因赵某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出问题产生矛盾。赵某于2006年9月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当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赵某申请不属其受理范围,通知赵某不予受理。为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转出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
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赵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或终止,其无权要求法院解决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出,且根据有关规定,赵某应请求仲裁机关先进行仲裁。故不同意赵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2006年8月3日,赵某以邮寄的方式将辞职报告寄给某公司后,应认定赵某、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至此解除。而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按规定为赵某办理人事档案的转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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