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关系 > 事实劳动关系 > 仲裁庭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庭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3-09-29 浏览次数:275

仲裁庭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已经很多年了,但是,依然有很多企业冒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交社保,而一旦劳动者提起仲裁,企业除非否定劳动关系,否则仲裁庭一般都会支持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那作为劳动者一方如何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实践中,还有很多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业务员经手的有业务员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合同,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办理的一些事物,如为单位办理集团电话业务时,具有劳动者的签字又有单位的公章的协议书,劳动者的名片等等。

作为劳动者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补缴从入职之日起的各项社会保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仲裁庭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劳动关系的认定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1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