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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5-08-09 浏览次数:325

当事人双方就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发生争议时,正确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对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

承揽的特征:承揽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为了准确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一方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可以认定为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受伤,如果定作人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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