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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情形
发表时间:2015-07-06 浏览次数:325

1.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为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为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必须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9.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0.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作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3.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4.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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