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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发表时间:2014-05-15 浏览次数:392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形主要针对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约定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见,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终止,没有约定终止。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行以后,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劳动合同才能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再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即便双方对终止条件的约定系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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