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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271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2007年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 2007]109号)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就是说,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当事人必须在60日内行使请求仲裁的权利。超过这个时间,除特殊情况以外,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请求仲裁的权利。

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意义何在?

1、维护人事管理关系的稳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如果被侵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在规定的生效期限内自愿放弃其申请仲裁的权利,则仲裁不保护其权利,双方原有的人事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新的人事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立,从而维护人事管理关系的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设定仲裁时效制度,规定权利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力,就失去通过仲裁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可以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行使权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仲裁机构及时正确的处理人事争议。实行仲裁时效制度,仲裁委员会只对时限期内请求保护的权利予以保护,这样,由于争议发生的时间短,当事人和知情人对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等情况记忆清楚明晰,便于仲裁委员会收集证据,使争议案件得到准确、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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