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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主席令11届第59号 发布日期:2012-8-31 执行日期: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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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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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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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 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 的,法院应该准许。 十五、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 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 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 诉意见》第57条) 十六、开庭前通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 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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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8月31日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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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川高法[2005]480号2005年12月1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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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2013民事诉讼法
【法规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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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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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诉讼时效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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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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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新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2.08.31 【生效时间】 2013.01.01 【时效性】 已修正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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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民诉意见废止条文
民诉意见废止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法发[1992]22号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1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205.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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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是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1月1号正式实施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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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新民诉九大亮点
新民事诉讼法九大亮点 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 ,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2012年8月31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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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序号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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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59号 【颁布时间】2012-8-31 【失效时间】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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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正对照表 2008民诉法 2013民诉法 1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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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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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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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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