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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 结婚登记】婚姻状况以当事人书面声明为主户口簿可作
发表时间:2012-06-08 浏览次数:72

婚姻状况以当事人书面声明为主户口簿可作参考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陈光耀1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当事人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可作参考。

同时依据民政部近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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