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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发表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292

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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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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