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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及种类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225

电子合同是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电子合同存在的物质条件是电子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在电子合同

中一台计算机先将当事人一方的订约意思表示由可识别的文字转化为数字,通过调解器发送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中,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

接受后再转化为可识别的文字信息.由于意思表示是由计算机通过数字转化来完成的,所以电子合同又称为数字合同.它将物质的流动改变为电子

的流动.由电子数据、电子单据、数字货币、电子银行取代了有形的合同书、票据、纸币,银行.

电子合同是人类利用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的基本形式,它同传统的合同相比,有其突出的特点:(1)主体的虚拟化.合同一方或双方在网上大都

以网址的形式存在,其真实姓名地址在网上并不明示显现.目前,上网建立网页进行销售活动和交易没有完全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

为合同的主体;(2)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无纸化.电子合同一切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双方互不见面,电子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是在无数计算机构筑

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合同订立只是双方在网上通过披露信息来完成的;(3)履行的无纸化.即所谓的在线经营,它是通过网上信息传递来代替合同

的实物履行,用电子流代替物质流.合同履行内容中(付款、交货、提供服务和劳务等)除必须实物交货和提供劳务的电子合同之外,其它电子合同

都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和完成.电子货币、电子钱包、网上银行、电子票据完全可以实现支付功能.以计算机软件、图纸、音乐等为内容的无形

产品,可以通过网上下载、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交货;提供服务类的合同包括技术咨询、培训也可以通过网络数字信息的传递来完成;

(4)履行的超时空化.在网络中心里没有中心、距离、国界.因而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本形式.合同电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一切用现代电子通讯技术手段所达成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1

条).电子商业示范法(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全体委员第85次全体通过,1998年对个别条文作了修改)系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

或类似手段造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报、电传、传真.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

不同的电子计算机之间生成、传递、储存信息而达成的合同,包括edi和email两种形式又称无纸合同.以下所指的电子合同都是狭义上的电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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