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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发表时间:2015-06-21 浏览次数:189

【释义】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所谓恶意诉讼,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学界一般认为,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的行为即构成恶意诉讼。

【管辖】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对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说,恶意诉讼的受理地都属于侵权行为地。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级别管辖,虽然尚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但应当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的一般管辖规则。对于涉及专利等特殊类型知识产权问题的案件,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一般宜由具有特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我国口前对恶意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规范恶意诉讼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侵权的一般性规定。此外,《专利法》第47条第2款对于专利权人恶意行使权利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本次修改案由中新增加的一种案由类型。恶意诉讼属于滥用诉权的一种主要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理论上,恶意诉讼不仅会发生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在其他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会发生。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作为竞争手段的工具性,实践中容易以所谓行使知识产权的名义恶意提起诉讼,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要对此现象加以规制。在2008年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时,就曾经试图把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单独写一条,但因为难以从文字上准确界定,最终未能如愿,而是留给司法实践中去根据个案来判断,不断积累经验。本次增加此种案由类型,既是指引地方法院可以受理此类诉求,也是希望能够通过知识产权审判来总结相关司法经验。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是关于侵权的一般性规定,具体到个案中如何界定恶意诉讼,需要十分谨慎。但作为案件受理环节,不宜对此审查过度,关键是看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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