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身体损害赔偿 > 健康损害赔偿 > 孩子在幼儿园厨房找奶奶受伤,谁之责?
孩子在幼儿园厨房找奶奶受伤,谁之责?
发表时间:2013-10-15 浏览次数:350

孩子在幼儿园厨房找奶奶受伤

谁之责?

案情介绍:

李某现年60岁,经人介绍到某幼儿园厨房做临时工,案发时到岗不到一周,还在试用期。为方便李某照顾孙子,经协商李某将孙子小李托管在该幼儿园,由李某负责接送。小李正式托管的第三天下午放学后声称自己要去厨房找自己奶奶,老师遂放行。放学后不到半小时李某称自己在厨房压面机压面,小李将手放入压面机皮带夹伤。后送忘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四万余元,全部由幼儿园支付。本地医院建议孩子十周岁后再做移植手术,而李某家人联系北京医院说现在可以做手续,于是要求幼儿园继续治疗全部手术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幼儿园咨询如何处理?

案件分析:

一、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

1、李某与幼儿园之间的劳务关系;

2、小李父母与李某之间的委托监护关系;

3、李某与幼儿园之间的教育合同关系;

二、本案的责任划分

目前社会普遍认为,幼儿园与家长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监护关系,只要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幼儿园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等责任。然而法律却规定给幼儿园的是过错责任,即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的,如果幼儿园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这种认识的差异导致产生很多的矛盾,今天我们探讨的这个案例也是如此。

1、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该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那种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所以说,即使父母把孩子送进幼儿园学习、生活幼儿园也并不因此而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不管孩子是在园内还是在园外,孩子的监护人仍然是只可能是其父母。根据《若干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监护责任比保护责任范围要宽泛的多。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也不可能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2、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

综上所述,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但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幼儿家长要注意收集幼儿园存在过错的证据,而幼儿园方面也要收集自己尽到法定义务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在诉讼或调解中出于主动地位。

三、本案具体责任的承担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幼儿园和幼儿家长之间并不是监护关系,而是法定的教育合同关系,发生事故应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划分责任。本案中,李某具有双重身份,首先她是幼儿园厨房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代表幼儿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组织无关人员进入幼儿园厨房内。其次她是小李的委托监护人,应该保障小李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本案事故中李某不但没有阻止孩子进入厨房,而且也没有让孩子远离危险品,导致孩子受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有人提出本案的焦点在幼儿园与委托监护人之间是否完成了孩子的交接。这确实是个很重要的问题,直接决定了责任的规责界线,完成交接即责任转移。只要老师将孩子安全交给了监护人,那么幼儿园的保障义务即结束。但本案恰恰老师没有直接把孩子交给委托监护人,而是同意孩子自己去厨房找奶奶,因为如何证明孩子的交接已经完成时学校最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一旦这个行为完成了,那么幼儿园就可以在这个层面上免责了。

在解答这个咨询时我也一直在想各种关系,如果李某作为幼儿园工作人员没有阻止幼儿进入厨房,被认定为幼儿园存在过错,那么这种过错是受雇人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如果幼儿园因这个过错导致承担赔偿责任了,还可以继续找雇员李某追偿。

最后说说个人对本案责任的划分,本人认为只要幼儿园可以证明完成了孩子交接,那么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可能会承担主要责任。但李某作为厨房工作人员对压面机监管不周,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事后可以向其追偿。综合来看,最大的责任人应该是李某本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孩子在幼儿园厨房找奶奶受伤,谁之责?”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健康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7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