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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老太就餐上厕所摔伤医治4个月死亡,女儿要求索赔100万的消息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舆论关注。这样的案例在我们生活中时常发生,就餐摔伤到底谁的责任呢?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那在就餐摔伤谁的责任呢? 如果餐厅在湿滑楼梯处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您注意脚下湿滑,而导致您摔伤,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方便市民生活,一些饮食行业迅速升起,面对难闻的油烟,我们想知道油烟扰民哪个部门负责呢?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多事有哪些呢?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实施应该采取哪些方法呢?我们来解答一下 一、油烟扰民哪个部门负责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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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劝酒出事四种情况要担责
【提示】4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
咨询律师: 胡骅
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的、独立的人格权。生命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功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身体组织、器官、肢体的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受到他人侵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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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成年人的身心尚处于发育阶段,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正处于喜欢运动,做事不稳重时期,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对于此类法律问题,笔者作如下说明: 首先、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下的人属于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如果其自身有财产,其自身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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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行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受伤索赔于法无据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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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的胎儿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即指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发生之前尚未露出母体,并且处于孕育中的生命体。怀孕期间胎儿或胎儿父母受到伤害的,出生后婴儿可否请求赔偿,对此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和理由是: 尽管我国法律在个别问题上保护胎儿的利益,但这并不能说明胎儿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婴儿出生前,对于对于胎儿的侵害只能视为对于其母亲的侵害,因为他的出生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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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南国早报问题解答
对此事件是否有责任呢?为什么? 校方回应说“学校有无责任要看他们是否成年”,此说法是否合理? 廖玉琼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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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二、残疾赔偿金有什么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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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体育课上摔伤致残
初中生胡某在上体育课时摔到了腿,以为没有大碍的胡某并没有告诉老师,只让同学搀扶回了教室。放学后来接胡某的妈妈以为孩子只是小问题,也没有引起重视,直到第二天才发现胡某疼痛严重,立即送到医院。但为时已晚,胡某摔伤时已经骨折,因没有及时就医,骨头缺血导致坏死,最终没能完全康复,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胡某父母将学校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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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课间打闹摔断门牙
上小学二年级的雯雯在一次课间休息时和其他两名同学追逐打闹,不慎摔倒在地,摔断了两颗门牙。后经医院诊断,雯雯的牙齿需要临时修复,待条件合适时安装假牙,费用近5万元。为此,雯雯将两名同学和学校一并告上法庭。 几位家长对孩子们追逐打闹的情节没有疑议,但都认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认为孩子摔倒是因为场地湿滑等原因造成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此, 校方认为,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孩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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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3年度吉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举报|字号订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2013年03月9日公布的 《吉林省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二o一二年度统计数据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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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
前段时间有人向我咨询有关学生伤害方面的纠纷,我在详细了解对方的事实概况之后并耐心的给当事人以分析,虽然只是一件咨询,但是对我们来说还是具有学习意义的。 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是有条件限制的,主要表现在主体,空间,时间三个方面即主体是在校学生,空间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设施、生活设施等,时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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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保姆洗澡受伤索赔败诉
很诧异,他在答辩中称,事发时他和妻子不在家中,周阿姨摔倒后打电话给他妻子,妻子到家后见周阿姨头发湿漉漉的,大冷天还穿着凉拖鞋,同时也没看见有洗好的衣服,所以周阿姨实际是在小孩午睡时洗澡摔倒受伤的。事发后,双方拟定了协议书,周阿姨签字认可并收取了2000 元。现周阿姨起诉要求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先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同意分担周阿姨在诉讼期间支出的伤残及相关鉴定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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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 邻里吵架孕妇早产
同住一层的两家人为了摩托车摆放问题争吵不断,导致怀孕6个多月的38岁高龄产妇早产,剖腹产下了一名先天不足的女婴。尽管证据不足以证实当时这名高龄产妇遭到推打,法院仍认为不能否认双方发生争吵导致早产的事实,判令对方承担产妇七成治疗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事件发生在十几年前,当时38岁的莉莉已经怀孕6个多月,莉莉、李某夫妇与邻居阿刚一家同住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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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审案件、2014年1月1日后受理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当事人请求参照本解答执行的,不予准许。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3年12月2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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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一美容会所擅自为沈女士进行祛斑治疗,造成她面部毁容,构成八级伤残。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美容会所业主金某赔偿吴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返还美容费2000元。 随着年龄增长,已过不惑之年的吴女士面部出现了几个明显的黄褐斑,她为此烦恼不已。2012年10月,吴女士与一家美容会所签订一份祛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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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作护理依赖鉴定时,应考虑其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的护理级别而作出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更为科学和合理。 四、针对构成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 1、关于护理费用的赔付计算比例。 针对构成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应按照不同类型纠纷,结合护理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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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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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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