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身体损害赔偿 > 健康损害赔偿
四川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3〕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司鉴办[2008]1号 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实践中参考。
咨询律师: 胡骅
□河南省2013年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基础数据标准 专业劳动法律师 杨建勇律师 一、根据《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2012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咨询律师: 胡骅
[健康损害赔偿] 关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健康损害赔偿]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下)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下) 5.10.5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
咨询律师: 胡骅
王先生咨询工人受伤施工受伤赔偿事宜: 王先生经营场所的空调管道漏水,从市场找工人维修。因维修工作极其简单,逐达成口头协议,王先生支付维修费100元给工人作为劳动报酬,不提供任何工具与帮助。在作业过程中,由于工人在直梯作业时因采用措施不当,使得直梯承受人体重力点的偏移而导致直梯折断,使得其从上面坠落至地面上受伤。
咨询律师: 胡骅
[健康损害赔偿]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发[19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咨询律师: 胡骅
[健康损害赔偿]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司发[1990]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健康损害赔偿] 伤残等级评定流程
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二、评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 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健康损害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问题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健康损害赔偿] 户籍对赔偿标准有何影响
户籍对赔偿标准有何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实施后,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上是按不同的身份将公民分为两类:一是城镇居民,二是农村居民。 由于居民身份的不同以赔偿标准有重大影响,故作为受害人或其家属就更应当重视,以免造成重大损失。 必须注意的是,去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咨询律师: 胡骅
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进行区分,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或主张在健康权之外另设身体权,或对健康权作扩张解释,使其包含身体权的内容。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保持正常健康水平的权利,而身体权保护的是公民保持其身体之完好性的权利。对健康权的侵害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包括健康水平的下降、健康状况的恶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健康损害赔偿] 侵害健康权致人残废的赔偿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侵害健康权致人残疾的损害赔偿应包括侵害健康权常规赔偿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抚养的间接受害人的抚养费赔偿等几个部分。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如下: 1 、对于致残的伤害治疗涉及相关费用按照侵害健康权的常规赔偿确定。 2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咨询律师: 胡骅
这种形式侵犯健康权具有突发性、高度危险性,通常是由当事人的过错所引起的,受害人不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还可再行使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医疗事故。 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医疗单位应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这种补偿实际上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生理上因健康受损而产生的生理痛苦的抚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孩子在幼儿园厨房找奶奶受伤 谁之责? 案情介绍: 李某现年60岁,经人介绍到某幼儿园厨房做临时工,案发时到岗不到一周,还在试用期。为方便李某照顾孙子,经协商李某将孙子小李托管在该幼儿园,由李某负责接送。小李正式托管的第三天下午放学后声称自己要去厨房找自己奶奶,老师遂放行。放学后不到半小时李某称自己在厨房压面机压面,小李将手放入压面机皮带夹伤。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咨询律师: 胡骅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虽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所作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但实务中,仍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下面就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提出建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健康损害赔偿] 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例外情形下,幼儿园、学校或医院也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就被监护人致害责任而言,责任承担者不同,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不一样: 1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对被监护人不仅要言传身教,而且要全面、细致尽其教养、培育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健康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4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