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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祛斑竟致毁容不具资质高额赔偿
发表时间:2014-03-31 浏览次数:156

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一美容会所擅自为沈女士进行祛斑治疗,造成她面部毁容,构成八级伤残。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美容会所业主金某赔偿吴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返还美容费2000元。

随着年龄增长,已过不惑之年的吴女士面部出现了几个明显的黄褐斑,她为此烦恼不已。2012年10月,吴女士与一家美容会所签订一份祛斑协议。会所业主金某在协议上承诺“若吴女士出现没做干净的,可免费再次操作”“吴女士在遵守顾客须知的前提下,院方承诺十天左右斑痂掉落”“若3年内再有斑长出来,不收任何费用,直到做好为止”,费用共计6800元。当天,吴女士预付2000元。

此后,吴女士按金某要求做了e光、补水、激光等祛斑项目,但数月后,效果并不明显。2013年1月4日,金某改用药水为吴女士提取面部黄褐斑。不久,吴女士面部出现灼痛发红,脱皮结疤后又出现了凹陷。在与吴女士交涉之下,金某承诺3至6个月后恢复完好,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

同年7月,吴女士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颞、颧、面部疤痕(增生期)。2013年7月19日,吴女士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吴女士面部疤痕形成系美容会所涂药物不当,致面部形成大片不规则瘢痕,致残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评定为人损八级伤残。

当地卫生部门经检查发现,为吴女士开展祛斑治疗的美容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遂对业主金某作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吴女士则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按其自制的疗程为原告进行激光、补水等项目后,因祛斑效果不明显而擅自在吴女士面部使用成分不明的药水,造成吴女士面部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现经鉴定已确认吴女士面部大片不规则瘢痕是所涂药物不当造成,金某因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的损害,不属医疗事故范畴,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吴女士选择不具医疗资质的场所进行祛斑医学美容,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20%的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吴女士为此支出的相关费用、户口性质、工作单位、被抚养人等情况,一审判令金某赔偿吴女士各项损失17万余元,并退还吴女士美容费2000元。金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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