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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用超过退休年龄员工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3-12-14 浏览次数:359

公司招用超过退休年龄员工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1年9月29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年6月21日)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1、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不属工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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